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劳动风险,会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对此行为是不是肯定有效呢?
人民法院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并不只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名字,还要考量双方当事人之间实质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使用签订劳务协议的方法来避免劳动关系,不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还有违诚实信用,不利于劳动关系生产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情的公告》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拥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动规章规范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即便签订劳务合同,同时符合以上三种情形,也会存在劳动关系。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