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离别的,比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偷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含占有、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状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窃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以下简称《讲解》的规定:“偷窃违禁品,按偷窃罪处置的,不计数额,依据情节轻重量刑。偷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些财物也构成偷窃罪。”
偷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点是:
(1)可以让人们所控制和占有。可以让人们所控制和占有些财物需要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止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需要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根据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被占有。有时即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所,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觉得是占有。比如,在自已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失去占有。如没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由有。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出有。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偷窃罪侵犯的对象。伴随科技的进步,无形物也可以让人们所控制,也就可以成为偷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大哥大码号等。不可以让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可以成为偷窃罪侵犯的对象。
(2)具备肯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具备主观价值 (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可以成为国内偷窃罪侵犯的对象。偷窃行为人假如将这类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供应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 (等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偷窃罪。
(3)可以被移动。所有些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偷窃罪侵犯的对象。如开采出来的石头,从自然状况下运回的放在肯定范围内的砂子,放在盐厂的海水,地上的树等。不动产不可以成为偷窃罪侵犯的对象,盗卖不动产,是非所有人处置所有权,交易关系无效,是民事上的房产纠纷,不可以按偷窃罪处置。
(4)别人的财物。偷窃犯不可能偷窃我们的财物,他所偷窃的对象是“别人的财物”。虽然是我们的财物,但由别人合法占有或用,亦视为“别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但有时也有这样的情况,由自己合法所有、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别人的财物”。如在主人的店里供应物品的雇员在日常监视、控制、供应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用旅馆的电视等。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是遗忘人,亦视为“别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应按《民法通则》处置,一般不构成犯罪,无主物是被所有人抛弃的财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等。占有无主物,不构成犯罪。让人抛弃的财物归先占者所有。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埋藏物、隐藏物不是无主物。依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盗掘墓葬,盗取财物数额较大,以偷窃罪论处。《文物保护法》规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偷窃论处。”(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拥有上述四个特点,仍不可以成为偷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用的变压器等。不一样的财物或同一财物处于不一样的地方、状况,它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不同。如偷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偷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偷窃罪。由于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偷窃枪支、弹药则构成偷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偷窃罪。由于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6)偷窃自家或近亲属的财物,依据《讲解》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置。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置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不同。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偷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含偷窃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偷窃自家的财物,即包含一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含偷窃一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家庭成员勾结外人偷窃自家的或近亲属的财物,是一同偷窃行为。构成偷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情况对家庭成员也要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不同对待。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备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觉得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办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其具备以下特点:
(1)秘密窃取是指在获得财物的过程中没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假如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别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夺罪或打劫罪论处, 假如取财时没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尔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是秘密窃取,要以偷窃论处;假如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无声无息的状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假如事先乘人不备,潜入某一场合,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须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发觉,即便被别的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觉得没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假如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因为种种缘由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了解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假如行为人已明知被别人发觉即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为带有公然性,这个时候就不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的也而据其行为的性质以抢夺罪或打劫罪论处,至于其方法则多种多样,有些是采取撬锁破门、打洞跳窗、冒充找人等人室偷窃;有些是在公共场合割包掏兜、顺手牵羊进行偷窃;等等。但不论其形式怎么样,只须其本质上是秘密窃取,就可构本钱罪的偷窃行为。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需要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偷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假如没达到数额较大且偷窃次数亦没达到多次,则不可以构本钱罪。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实质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没实质获得财物,即偷窃未遂,通常情况下不应以犯罪处置。但假如以偷窃巨款、珍费文物等贵重物品为目的,潜人银行、博物馆等偷窃未遂的,仍应觉得构本钱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数额较大,依据《讲解》之规定,是指个人偷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所谓多次,是指在肯定时间内即1年内入户偷窃或者在公共场合扒窃3次以上。
依据本条规定,构成偷窃犯罪要以偷窃数额达到较大或者次数达到多次,不然就不构成犯罪。但依据《讲解》第6条第1项的规定,偷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方法偷窃导致公私财产损失的,
(2)偷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导致紧急后果或者具备其他恶劣情节的。这实为扩大讲解,应注意把握。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要紧内容。依原刑法,已满l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偷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备非法占有些目的。
偷窃罪有意的内容包含: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偷窃行为的对象是别人所有或占有些财物。行为人只须依据普通的认识能力和社会知识,推知该物为别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哪个,并不需要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假如行为人过失地将别人的财物误觉得是我们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因为缺少有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些意图,不成立偷窃罪;
(2)对偷窃后果的预见。如进人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偷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如此的犯意,表明了偷窃犯意图给社会导致风险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风险性。依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讲解》规定:“偷窃未遂,情节紧急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偷窃目的的,府当定罪处罚。”
非法占有不只包含自己占有,也包含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些财物,随后又将它毁弃、赠予别人或者又被别人非法占有些,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置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偷窃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