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某驾驶微型轿车由北向南右行驶至路口左转时,该车左边前部与由东向西赵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前部发生碰撞,导致赵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蔺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蔺某所开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2-6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左足第2-5跖骨骨折、左开放性足损伤。2021年12月8日,南通众成鉴证技术公司司法鉴别所鉴别赵某因交通事故致多发伤,其左边2-6肋骨骨折后遗2处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2022年2月9日,赵某因脑内出血死亡。陈某等作为系赵某的近亲属,诉至本院需要赔偿。
法院觉得,因赵某已死亡,审理中,陈某等坚持选择倡导残疾赔偿金,因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该事实的发生使受害人一方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因此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间应仅限于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为1039.51元。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42627.51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3900.53元,由某保险南通公司承担其中80%的民事赔偿责任计3120.42元。判决后,陈某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赵某因本次事故致伤的残疾赔偿金年限应当怎么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质收入没降低,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导致职业妨害严重干扰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可见残疾赔偿金本质是对劳动者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将来收入损失的补偿,原则上虽采定型化赔偿,以客观方法计算,但同时也兼顾主观损害的填补和个别正义的达成,对确有斟酌必要的特殊情形以客观方法结合主观方法计算。受害人定残后又因其他疾病死亡,则应当认定受害人一方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此时其近亲属可以倡导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间应仅限于从定残之日至死亡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