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十日零时许,顾某纠集程某、郦某等人,至某小区内,向王某索要赌债未果,程某等3人遂一同殴打王某,致其头、面、眼、颈等部位多处受伤,经鉴别构成轻微伤。在此期间,顾某仅在旁观看,没其他行为。
2020年7月30日,程某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8月6日,郦某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021年2月,公安机关将顾某抓获,后移送检察机关审察起诉。检察机关觉得,顾某伙同别人用暴力办法催收非法债务,情节紧急,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遂于2021年4月提起公诉。起诉前,顾某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最后,法院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依据2021年3月1日推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所增加的刑法第293条之一规定,用暴力办法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紧急的,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本案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推行前,诉讼过程跨越刑法修正案(十一)推行前、推行后。同案犯中,有些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推行前被判寻衅滋事罪,有些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推行前被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推行后,被以催收非法债务罪提起公诉和判决。在本案处置过程中,对以下问题存在不同认识:
1.“赌债”是不是是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非法债务”?
第一种建议觉得,本罪中的非法债务,除去容易见到的高利放贷,也包含赌债、嫖资与基于毒品买卖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债务,该罪要件中的“等”应作“等外”理解。
第二种建议觉得,本罪中的非法债务限于“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为控制入罪范围,对此处的“等”应作“等内”理解,“赌债”不是本罪中的非法债务。
2.用暴力办法催收非法债务的“情节紧急”怎么样认定?
第一种建议觉得,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应当达到“情节紧急”程度。在目前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的状况下,对“情节紧急”应当与寻衅滋事罪中随便殴打别人的“情节恶劣”予以同等把握。
第二种建议觉得,虽然“情节紧急”可以参照寻衅滋事罪随便殴打别人的“情节恶劣”来把握,但不可以直接套用,而应当在适合减少标准后参酌适用。
3.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其他犯罪竞合怎么样认定?
第一种建议觉得,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并不同时排除原有有关罪名对该行为的评价,具体论处时,应当依据犯罪竞合理论处置。
第二种建议觉得,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目的,就是对原来达不到寻衅滋事罪入罪标准,且社会风险性达到需要刑法处罚程度的行为,以本罪论处,因此,构本钱罪的,原则上就不应当再同时成立寻衅滋事罪。
暴力催收赌债是催收非法债务
司法实践中,赌债是不是是非法债务、“情节紧急”的规范怎么样把握、催收行为和其他犯罪竞合后怎么样认定,对此,现在尚未颁布有关司法讲解。就本案而言,大家觉得除高利放贷外,赌债、嫖资与基于毒品买卖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债务,也是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非法债务”;行为同时符合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应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具体理由如下:
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中“非法债务”的范围。大家觉得,本案所涉“赌债”是催收非法债务罪中的“非法债务”。本罪中的“非法债务”应当不限于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还包含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理由如下:
一是从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本意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审议稿对催收非法债务罪进行了三次修改,前两次均规定非法债务的范围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债务或者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第三次修改为“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这样来看,修改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排除于本罪名的规制,而是通过将“高利放贷等产生的债务”与“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统一于“非法债务”之下,如此既强调“高利放贷等产生的债务”的非法性,又在文字上达成精简。因此,对此处的“等”应当作“等外”理解,即依据实践中的状况,包含赌债、毒债等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
二是从司法讲解的逻辑体系看。2000年最高法《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别人行为怎么样定罪问题的讲解》中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放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司法讲解一直将“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与赌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作同等对待,故在理解催收非法债务罪中“非法债务”范围时,也应遵循相同的讲解逻辑。
关于用暴力办法催收非法债务“情节紧急”的认定标准。大家觉得,对用暴力办法催收非法债务的,认定其“情节紧急”时,可以参照适用寻衅滋事罪中随便殴打别人“情节恶劣”的规范。主要考虑以下原因:
其一,参照适用符合法条逻辑。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催收非法债务罪作为刑法第293条之一,置于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之后,说明两者在规制对象上具备相当的契合性,均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对催收非法债务罪参照适用寻衅滋事罪的相应入罪情形,符合立法逻辑。
其二,参照适用符合立法原意。从行为性质看,与寻衅滋事罪的“无事生非”不同,催收非法债务行为背后,客观存在着债务关系,所以可以理解为,刑法在寻衅滋事罪以外单独设置催收非法债务罪,是为了防止以寻衅滋事罪这一重罪论处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因此,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刑罚配置明显轻于寻衅滋事罪。基于此,大家觉得,在参照寻衅滋事罪中随便殴打别人“情节恶劣”的规范,认定用暴力办法催收非法债务罪“情节紧急”时,不适合再对有关标准作进一步的减少处置。具体到本案,在犯罪预备阶段,顾某推行了纠集行为,在犯罪实行阶段,顾某虽然没动手,但其对同伙伤害行为应具备概括的认识,主观上对犯罪结果具备放纵的态度,且具备阻止义务,却未对同伙殴打行为予以阻拦。因此,依据上述规定,本案中顾某为索取赌债殴打被害人致其轻微伤是“情节紧急”。
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竞合问题。大家觉得,刑法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系将它从寻衅滋事罪中独立出来,达成对此类行为的精确惩治。因此,两者之间是包容的法条竞合关系,催收非法债务罪包容于寻衅滋事罪,应该优先适用。本案中,被告人顾某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推行前,司法处置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推行后。因此,在行为推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司法处置时,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构成要件,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以催收非法债务罪论处。如此处置,也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原则。
催收非法债务罪司法适用
催收非法债务罪是新罪轻罪,司法适用上还应注意罪数关系与刑法溯及力问题。具体而言:
第一,本罪是“催收非法债务罪”而不是“非法催收债务罪”,因而用第293条之一规定的相同行为催收“合法债务”的,不认定为本罪,更不可以“拔高”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第二,本罪是以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的方法催收非法债务的犯罪。结合本罪的上述行为要件、人身与公共秩序复合法益与最高法定刑的设置,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基本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法条(交叉)竞合关系,以刑法第293条之一规定的三类行为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紧急的,直接以本罪论处,而不再认定为上述三罪。不然,将违背立法目的,致使定罪上的混乱。本罪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的产物,是对多个刑事司法文件的法律适用建议之整理,即一个催收的行为原本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但本罪增设后,上述三罪对应的行为转入催收非法债务罪一罪。
第三,推行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同时触犯本罪与敲诈勒索罪、打劫罪等财产犯罪的,应当从一重罪论处,不可以因“事出有因”而排除财产犯罪的重罪适用。催收非法债务罪侵害的法益是个生活活安宁和公共秩序,不包含财产法益,这决定了本罪的既遂标准只能是上述人身法益和社会秩序法益的害处程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是为了调节本罪与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关系,而非本罪与其他所有犯罪的关系。就好似催收非法债务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故意杀人的,已超越了本罪的构成要件和法益侵害,当然须适用更重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催收非法债务与“非法占有目的”不是互斥关系,“暴力”“胁迫”“恐吓”若达到敲诈勒索罪、打劫罪的法益侵害程度而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打劫罪,可以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后,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存在明显的刑罚轻重关系,适用刑法第12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本罪是在催收非法债务的范围承接替代寻衅滋事罪的特别罪名,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的催收非法债务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审理的,应选择适用轻罪即催收非法债务罪。也正是基于这种关系,相同催收行为若不构本钱罪的,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也不可以再“退回”“拔高”认定为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