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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家暴一方,不适合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www.rnnmm.com 2024-10-28 婚姻家庭

张某(女)与邹某(男)于2007年4月登记结婚,自儿子邹小某出生后张某和邹某夫妻矛盾渐渐增多。2010年6月,因张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邹某用几股电话线拧成一股抽打张某。此后,邹某常常辱骂张某,稍有不顺就动手打骂,张某因做错事在先,心中有愧,永远不会还手。2013年6、7月,邹某怀疑张某与其他男士有不正当关系,就把张某摁在家里地板上殴打,致使张某嘴部流血。2018年11月24日,邹某持裁纸刀划伤张某面部、衣服,并致使张某身体其他部位受伤,张某遂报警并进行了伤情鉴别,显示构成轻微伤。张某以邹某多年来数次对其推行家庭暴力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并请求儿子邹小某由张某抚养。邹某觉得张某出轨在先,具备过错,其与张某的争吵是夫妻之间的普通争吵行为,其对张某没紧急性、常常性、持续性的殴打、迫害,不构成家庭暴力,不认可离婚,且需要一同抚养儿子邹小某。

法院生效裁判觉得,张某虽有过错,但邹某不可以用暴力来解决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紧急性、持续性、常常性并不是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2018年11月24日张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可见邹某的暴力行为已对张某的身体导致了伤害。法院认定邹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因为邹某推行家庭暴力的行为,而且双方已经分居,张某坚持需要离婚,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邹小某由张某抚养,邹某于每月20近日支付邹小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邹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Tags: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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